问题 | 离婚纠纷案须提供的证据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纠纷案须提供的证据材料: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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