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需要一定要办。 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无需重复进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 1、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本市户籍人员; 2、已在实际居住地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 3、已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或已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 4、入住本市旅馆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人员。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流动人口登记是对已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在其暂时居留地、旅居地或换乘交通工具的站场所进行的登记。根据流动人口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登记方式: (1)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地暂住,到达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向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人口登记; (2)对途经本地区又需换乘交通工具的过境人口,应视其具体情况与需要,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处,进行不定期的流动人口调查与登记; (3)国外旅游者从进入国境到离开国境,由有关接待的机关、团体和居留的旅社进行登记; (4)其他流动人口、视具体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登记、如收容登记、拘留登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