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目的是便于他们更好地参加诉讼活动,因此受送达人应当积极配合。 首先,法院通常会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邮寄的方式来送达。如果这样送达有困难,还可以委托其他法院送达。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院可将诉讼文书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视为已经送达,即留置送达。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则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以上方法都无法送达,法院还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即经过60天的公告期,推定诉讼文书已被送达。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相关的诉讼文书,如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等。 其次,送达不同的诉讼文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一审的判决书被送达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二审的判决书一旦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送达的文书通知当事人在某一时间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而当事人没有参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情况作出缺席判决或强制其到庭。最后,法院送达文书给股东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不签收诉讼文书,法院可以使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如果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法院还可以用公告方式送达。因此,当事人不可能通过拒收文书来逃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