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特点是怎样的 |
释义 | 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特点如下: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合议庭需不需要被告出庭 合议庭是否需要被告出庭,视具体情况而定。民事诉讼聘请了律师,当事人可以不出庭。除了离婚等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的案件需要当事人必须出庭之外,其他都是可以由其代理人出庭的。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二、去法院立案必须本人亲自去吗 去法院立案可以不需要本人去,可以让诉讼代理人去。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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