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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身份证丢了办理房产证过户怎么办
释义
    如何申请房屋产权证遗失补发?
    产权人应写申请书,说明遗失原因、时间、地点等,并签字盖章。无单位的产权人需派出所或街道办签字盖章。随后,产权人携带申请书前往原发证机关办理手续。原机关开介绍信,并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见报后,产权人携带刊登的报纸、个人具结、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产权证。补发的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对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补发事项。
    法律分析
    1、由房屋的产权人来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若无单位,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
    2、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来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来登遗失声明。
    3、声明已经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也就是产权人)所书写的具结(其中内容包括:a.遗失的证件找到后要交回.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结语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屋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若证书或证明遗失或灭失,权利人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证书或证明应注明补发字样。对于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村民住房,补发事项应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请产权人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事宜,确保产权证的安全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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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