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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治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一、长治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后生成,正反面打印,一式2份)。
    (2)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
    (3)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以下三个材料之一:
    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正反面打印)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当次有效)。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由所就读学校(院)院系提供鉴定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鉴定意见。
    (7)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材料或师范生申请材料。
    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符合师范生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在校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加盖院、系公章)、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二、长治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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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4: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