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才成立,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合同的修改,即对合同条款的变更,也需要经过双方的共同确认,任何一方均无法独自完成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在取得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合同一式多份,那么协商同意变更时,需要在每一份合同上都进行标注,确保合同各方拿到的合同内容一致。如果合同只有一份,那么在进行变更时,应当由合同各方在变更条款的旁边空白处再各方签字确认,或者也可以使用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变更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