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打官司需要几份病历? |
释义 | 法院拍卖房产的手续办理:确认解封→准备材料→当事人履行判决自行过户,不愿履行则银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由法院拍卖所得的房产应如何办理手续: 1、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4、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索赔中,病历数量的重要性及影响因素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病历数量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病历是律师和法院评估受害者伤情的重要依据之一,能够提供关于伤害程度、治疗过程和费用等方面的详细信息。病历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索赔的可信度和成功率。然而,病历数量并非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病历的质量和完整性。影响病历数量的因素包括事故性质、伤害严重程度、治疗时长等。此外,法院对于病历的认可程度也会影响索赔结果。因此,在交通事故索赔中,确保准备充分、质量高、完整的病历,是提高索赔成功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结语 在处理法院拍卖所得房产手续时,必须确保法院是否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时,可共同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如一方不愿履行,银行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过户。同时,可请法院协调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的关系,以便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交通事故索赔中,病历数量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质量和完整性更为关键。确保准备充分、质量高、完整的病历将提高索赔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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