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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界定
释义
    第一,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在民事法律中没有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一说,故这里的他人不能包含被保险人自己。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商业责任保险条款均把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第三人实际是相对被保险人而言的,而非严格的民事合同中的第三人。虽然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但仍属于第三人之列,例如机动车三责险中,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撞上保险人的车辆或财产,保险人在事故中就属于第三人,如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赔付,则保险人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第二,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虽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但保险事故发生前,由于被保险人赔偿义务不产生,第三人不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产生,第三人也随之确定。
    第三,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人、赔偿权利人。由于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故第三人一定是直接的受害者,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赔偿权利人,这与狭义财产保险有所区别。
    当然,从保险的风险控制和制度设计需要,保险公司把驾驶人、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雇员等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如我国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等。
    对责任险做上述剖析后,在回到本案。虽然现代车造成奔-驰车损坏,但是现代车的投保人和奔-驰车的所有人是同一个人,事故造成损害的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未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财产损失,而被保险人本人不符合责任保险第三人特征,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的判决理由抛弃了现行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可能实现个案公正,但确没有依法判决,这是不提倡的。有人认为保险条款把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属于免责条款,这实际上对对保险法中的免责条款的错误认识。保险法中的免责条款是指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人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形,而《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已经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属于法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而不属于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需明确说明。
    【案件思考】
    虽然任先生是事故的受害人,但其是本案的被保险人,不符合三责险中第三人的特征,按我国现行《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是难以赔付的。但就像本案法院判决理由那样,毕竟发生事故时,现代车由经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女士驾驶,原告并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范女士作为任先生的妻子,驾驶任先生的车辆是很正常的,如判保险公司拒赔确实对投保人来说确实有些冤。况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几辆车的家庭将越来越多,并且很多单位都是有很多辆车,而这些车辆发生互碰在所难免,若都一概以受损人不是责任险的第三人而免陪,确实也不合理,这的确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由立法部门对机动车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做适当扩大解释或变通解释,对于类似本案情形能够给予赔付,日本就是采取变通方式方式。在立法做出修正前,保险公司可以新设立一个附加险,保障类似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赔付,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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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