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宿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赔偿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情况给与一些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