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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人执业规范建议有哪些
释义
    (一)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
    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或其他有关期货业务,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资格允许的范围开展业务。
    2、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客户或期货公司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应遵守谨慎、勤勉、为客户利益、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等原则。
    3、禁止进行虚假宣传、获利保证、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欺诈行为。禁止代理客户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禁止向客户提供融资。
    4、居间人领取佣金,应通过居间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等途径让客户知晓。
    6、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必须签订居间协议。禁止居间人同时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期货公司建立居间关系。
    7、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机构居间人的执业规范
    机构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以及以下内容:
    1、缔结、修改居间合同和代理交易合同须在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应按期向期货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居间或代理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遵守相关要求。同时,此二类人员禁止从事期货交易。
    4、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机构居间人应认真执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风险隔离等制度和要求;净资本、净资产等方面的指标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一、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
    1、居间合同是单独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单独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居间合同的委托人是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相关的报酬,而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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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