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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微商诈骗案件立案标准
释义
    微商诈骗立案标准:涉及财物三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可立案。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三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财物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刑罚,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微商诈骗立案标准如下:
    微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较大,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微商诈骗案件调查与打击措施
    微商诈骗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微商诈骗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调查与打击措施。首先,加强对微商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方加强审核和管理,确保商家合法经营。其次,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提供线索,帮助警方追踪和打击微商诈骗团伙。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对涉嫌微商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立案和起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微商诈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减少受害人数量。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和社会力量,我们将不断完善调查与打击措施,坚决打击微商诈骗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结语
    通过对微商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涉及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微商诈骗行为,将予以立案处理。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微商诈骗行为,将依法追究刑责。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微商诈骗行为,相关部门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对微商平台的监管、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等。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和社会力量,我们将坚决打击微商诈骗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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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6: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