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投标可以用分公司的业绩吗 |
释义 |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有严格区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区别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可以的,因为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因此总公司投标可以采用分公司业绩。分公司和子公司是有严格区分的,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总公司投标的业绩评估:分公司成果是否适用? 在评估总公司投标时,考虑分公司的业绩是很重要的。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其业绩可以作为总公司投标的参考依据。然而,是否适用分公司的业绩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确保分公司的业绩与总公司的业务领域相符。如果分公司的业绩与总公司的投标项目相关,那么可以认为其业绩是适用的。其次,需要评估分公司的业绩是否可靠和可验证。可靠的业绩数据可以增加总公司投标的可信度。最后,还需要考虑分公司的地域差异和市场环境等因素,以确保分公司的业绩能够准确反映总公司的能力和实力。综上所述,总公司在投标前应综合评估分公司的业绩,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结语 综上所述,总公司在评估分公司业绩时,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其业绩可作为总公司投标的参考依据。然而,是否适用分公司业绩需确保与总公司业务领域相符,可靠可验证,并考虑地域差异和市场环境等因素。总公司应综合评估分公司业绩,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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