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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子是集体土地,能卖给外省人吗?
释义
    集体房子是不能买卖的,集体房产只能用来居住使用,不能买卖、抵押和贷款。不过,只要相应的国有土地出纳金缴纳清楚后,将土地性质变成国有土地性质就可以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子是集体土地,可以卖给外省人吗?
    集体房子是不能买卖的,集体房产只能用来居住使用,不能买卖、抵押和贷款。不过,只要相应的国有土地出纳金缴纳清楚后,将土地性质变成国有土地性质就可以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集体土地能卖给外国人吗?有法律依据吗?
    集体土地不可以买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得违规进行买卖交易。《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房产证是集体土地,能转让给外国人吗?
    集体土地证的房子不一定过户。详情如下:1、集体土地证的房子可以转让,但前提是买方必须是村民,否则不会变更;2、集体土地不变更的,房地产部门不变更房地产证。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3、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一套房子应当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才能获得完整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房子征收怎么提条件?
    集体土地房子征收的条件有: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法定机关批准和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情形。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个人买集体土地修房卖30多套,价值1000多万,不交税,是逃税吗?请告诉谁部门?
    下列情形依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的;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个人互换住房的;开发商房产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权属转移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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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5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