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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办教师对外放高利贷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释义
    高利贷存在风险,如扣除利息、不写利率、以违约金代替利率、口头约定利率等。借款人可能面临房产抵押失去、无法如数还款、被追债等问题。警方对高利贷问题视为民间纠纷,导致借款人被迫起诉或遭受非法拘禁、暴力伤害。这导致了大量高利贷发放者起诉欠款者的案件。
    法律分析
    放高利贷是否有风险放高利贷当然有风险了,而且高利贷很好的验证了一句话“高风险、高回报”,具体的来说,放高利贷的风险如下:
    1、借款时就扣除利息:比如借10万,只能拿到8万现金,月息20%,到一个月时,如不还本金,可先付2万块小钱利息。然后将房产抵押,如果最后还不上,抵押的房产就归放款人所有了。
    2、借条不写利率,把利息加进借款数额内:9月3日南京白下法院审理一起借贷案:市民张某诉凌某夫妇去年8月借260万元,仅还10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的160万元。凌女士讲当时为到宁夏投资开矿,向张借款200万元,借期3个月,张提出月利率20%,并要求把3个月利息60万元加进借款数额,不写出利率,于是写成“借款260万元”。因开矿出问题,投资无法收回,难以如数还款。法官认为,“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不能仅凭推理定案”,还是判被告全数偿还。
    3、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贷公司借款时写的借条:“借款6万元,期限20天,违约一天违约金6000元”、“借款16万元,期限20天,一天违约金1.6万元”。国安贷款担保公司总经理A向李某借款,多次签的是“合作协议”,上面写明的是“投资额”、每年固定利润率及期限。
    4、口头约定利率,不留痕迹:多份借条,上面仅写借款数额和日期。大数额的借贷,放贷人会约对方到浴室“裸谈”,目的就是防止对方悄悄留下录音证据。群众遭高利贷逼债,被追债人跟踪,或干脆“住”进家中,常常会先打110报案。警察来了解后,只将之看作民间经济纠纷,劝他们向法院起诉解决。警察一走追债人员便又继续进行威逼恶索。很多因此引发的案件,最后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伤害定罪的,而“高利贷问题”并没有受到追究。于是,出现了大量的高利贷发放者起诉欠款者的案件。
    结语
    放高利贷的确存在风险,正如俗话所说高风险、高回报。具体而言,放高利贷的风险包括:借款时扣除利息,抵押物可能被收回;借条中不写利率,利息被加入借款数额;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替代利率;口头约定利率,难以留下证据。对于受高利贷逼债的人,报警往往被视为民间经济纠纷,无法解决问题。因此,大量高利贷发放者起诉欠款者的案件层出不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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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