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建村民陈某于1996年1月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54亩。1998年12月,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02年1月,陈某一家迁往城镇居住,户别转为非农业户。陈某原承包地调整为其他村民耕种。2005年7月,政府征收该村土地70亩(包括陈某承包的土地1.2亩)。村民小组领取了全部征地补偿款后,向被征地承包户发放补偿款时,未给陈某一家发放。2006年6月,陈某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7万元。一审认为,陈某一家户籍转为非农户后,已丧失承包土地的权利,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原农村居民迁入城镇后其承包的土地应否调整? 2、农民户口迁出后应否丧失农民集体成员资格? 解答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农民迁入城镇后其原有土地权利是否丧失? 本案中,尽管村民小组提出,每两年根据各户人口增减情况调整一次承包地是本组约定俗成的惯例,陈某户口迁出后已不是本农民集体成员。但是,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属无效行为;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丧失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说法,并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一家户口虽然迁离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其承包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或者允许其依法流转;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关于获得征地补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做出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村民小组支付陈某土地补偿款1.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