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餐饮业销售外购食品需要缴增值税。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要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