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携带固体药品和不超过100毫升的液体药品可以随身携带乘机(放射性药物除外),如液体药品超过100毫升,需提供医生开具的证明。旅客携带液体、凝胶以及喷雾类液态药物(包括中药),须附有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方可携带,而药物数量则以旅客在飞机上的所需为准,对容器和塑料袋并无要求。药物应另行交给安检人员,以便接受X光检查。如没有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则应按规定装在100毫升容器内,并装在1升透明塑料袋内携行。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