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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对诈骗罪既遂的刑罚规定
释义
    诈骗罪的处罚根据数额的大小分为不同级别,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判实刑还是缓刑,都必须同时判处附加刑罚金。如果被判决缴纳罚金,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法院可随时追缴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因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无法缴纳时,法院才会考虑减免。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而直接取得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法律分析
    一、刑法对诈骗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处罚金一定要交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只要构成诈骗罪,不管是判实刑还是缓刑,都必须同时判处附加刑罚金的。
    如果涉嫌诈骗罪被判决缴纳罚金,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
    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
    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结语
    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对于诈骗罪既遂的处罚,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分别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罪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罪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判实刑还是缓刑,诈骗罪的处罚金都是必须交纳的。如无法及时缴纳罚金,法院可根据情况追缴财产或酌情考虑减免。需要注意的是,将金属片投入自动售货机获取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视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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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4: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