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赔偿权利人 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帮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 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除外。 同时,致人损害的帮工人自己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如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损害),那么帮工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