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处罚不服必须先复议再诉讼吗 |
释义 | 是的。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法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几点: (一)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第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一)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二)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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