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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有哪些
释义
    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下: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一、重复处理行为和复议维持的区别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重复处理,即原告因原行政行为超诉讼时效后,申请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复审查,复审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可以是原机关重复处理也可以是原机关的上级机关维持处理)。复议维持,则一定是上级机关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对原告的结果,即不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故重复处理不可诉(本来原行为可诉,但过期也诉不了了),复议维持(将原机关、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呢
    二者的区别:
    1、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2、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行政诉讼则是《行政诉讼法》。
    3、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对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服还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4、结案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与本申请人也可自愿达成和解;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5、审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适当性;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收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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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5: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