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订立仲裁协议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将不能选择诉讼。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