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交通保险变更后,一般来说,前期已缴纳的保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已经生效的保险期限还有剩余,可以申请退保。如果变更前的保险期限已经过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费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处理有关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违约金不得超过该当事人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的合理部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等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以上为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建议具体处理方式可咨询交通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