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 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其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试点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可选择不补足15年; 2、超龄人员: 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相关部门缴费补贴。 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达到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这样法定的: 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男性,应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应年满50周岁,干事或管理岗位应年满55周岁;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男性,应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年满55周岁。 2、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180个月)。 实际缴费年限从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开始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我国的法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因每个人的工作经历不同,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通过个人档案确定。 综上所述,需要具备首先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才可以享受。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