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因此,《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分别为: 第一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均为10万元;第二个量刑档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为400万元,其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第二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其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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