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付夫妻一方签卖房合同,另一方恶意毁约的情形? |
释义 | 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拿着房产证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房价上涨后,又以未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来向买方要挟,要求增加房屋价格。按法律规定,共有权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这就是此类恶意毁约卖房人常利用的法律规定,碰到这种情形,有不少购房人常常无奈接受对方的条件。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防止这种情况下,卖房者恶意毁约的情形。首先,要注意卖方提供的房产证。如果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上只登记签订合同的人自己的名字,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上除了登记自己的名字外,还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那么必须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并签字,否则将来夫妻另一方可以以未经过他的同意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其次,要约定好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违约责任针对的是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适用的。损失赔偿责任即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你把这两个责任约定清楚了,那么即使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真是无效的,那么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卖房人之所以恶意毁约或者以毁约相威胁,其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取得更大的利益。如果你有明确的赔偿责任,卖房人知道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那么往往还是选择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有碰到过好几例,就是这样的。刚开始卖房缉单光竿叱放癸虱含僵人还一直坚持要加价,并且告诉买房人如果买房人起诉则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而且官司还可能拖地很长,可是待买房人真的向法院起诉之后,便立即要求买房人撤诉并与其办理过户手续。最后,要注意当地房管部门对房产买卖交易过户手续的要求。各地房管部门对于办理房产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以福州为例,福州规定只要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人到场签字就可以了。而福建省的其他地区,有的规定已婚的卖房人需要夫妻同时到场签字,未婚的卖房人则在办理手续时要提供未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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