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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治县县长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释义
    自治县县长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为实施自治区域的民族的公民。自治县,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通常由直辖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管辖或由省直接管辖,管辖乡级行政区,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县级民族自治地方。
    一、行政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我国的行政机关部门有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5个);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谁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全国人大决定。具体如下: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三、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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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