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需要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区分。具体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当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民间借贷合同才会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针对其中一方不是自然人,或者双方都不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这时候,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同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就会成立。换句话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具体按照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不同来进行区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