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是一种权利,采取登记公示主义,股权是需要登记的。如果要转让股权的,需要权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到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那么,股权是否善意取得,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参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则,合理裁处。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可以善意取得,该构成要件包括: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人不是真实的股权人。2、无处分权人转让股权的,例如夫妻以共同财产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擅自转让该股权、《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情形或者《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情形。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符合以上要件的方可善意取得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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