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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问题
释义
    本文介绍了取得股东资格的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股权获取、公司设立后增资时出资或认购股份的取得,继受取得则包括赠与、买卖和继承等多种方式。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最后提醒读者,取得股东资格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需谨慎操作。
    法律分析
    取得股东资格的方法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股权获取、公司设立后增资时出资或认购股份的取得,继受取得则包括赠与、买卖和继承等多种方式。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但这种取得方法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一、怎样取得股东资格
    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二、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
    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提醒您,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拓展延伸
    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资格的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结语
    取得股东资格的方法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其中,原始取得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股权获取、公司设立后增资时出资或认购股份的取得,继受取得则包括赠与、买卖和继承等多种方式。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继受取得则是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股票本身有效、股份具有可处分性、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取得时主观上善意且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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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