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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释义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要求双方达成合意,共同提交医学会申请,仅有一方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医疗机构处理,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并且浪费医疗资源,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一方医疗机构已经受理了,其他的医疗机构就不应该再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的争议已经解决,再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医疗事故鉴定的本着解决双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现在双方已经协商调解解决了,所以就不必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了。
    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除外;
    构成非法行医的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纠纷,非法行医者很有可能会被公诉机关起诉。该种情况就应由公诉机关进行处理。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医疗机构提交的鉴定的材料有哪些内容?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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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