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检察院负责侦查部门要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 |
释义 | 一、哪些情形检察院负责侦查部门要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 1、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