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业统筹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
释义 | 1、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行业统筹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照以下规定的办法计发: (1)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在皖本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0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职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度指数(不含1996年度和1997年度)的算术平均值。其中:1991年-1995年的指数,按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3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工作的通知》(劳社字[2000]9号)规定计算;1998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度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相应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 (4)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3、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简称待遇差),2004年以前的逐年发给补贴:其中,2002年退休的,按当年待遇差的50%发给;2003年退休的,按当年待遇差的30%发给;2004年退休的,按当年待遇差的10%发给;2005年及以后退休的职工不再发给。高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部分,逐年到位:2002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40%;2003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4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5年及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4、行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同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从低于的次年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下列规定计发: (1)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0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1991年至本行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前一年,各年度的指数仍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计算;自行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各年度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与相应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4)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予以补齐。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行业统筹单位所在市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细则草案》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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