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法律要求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尽首要审慎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公证机构不具备精神病理的司法鉴定资质和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认定的权力。 第三,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不具备精神病理的司法鉴定资质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权限。 一、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