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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预征收合法吗
释义
    土地预征收不合法。土地征收应依照法定程序报机关批准后方可公告并组织实施,预征收是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的行为,未经批准其行为无效。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二、没有公告就征地是否合法
    没有公告就征地是不合法的。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书面公布。未依法作出征地公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补偿的要求有哪些
    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是: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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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