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医疗事故谁承担责任? |
释义 | 医疗事故的承担责任要根据过错原则来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医疗事故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责任和第五十八条的推定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其中,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认定为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一、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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