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限制高消费者不一定是失信人员。被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一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对象是不同的。被限制高消费不仅仅包括了失信人,还包括有些别的方面,被执行人为单位,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不能是别的。2.两者的条件是不同的,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条件要比限制性消费的条件要高得多。换句话来说,被限制性高消费不一定被纳入失信人的列表,但是失信人名单里一定限制性高消费。3. 两者的内容不同,被限制高消费是法律对进行的限制消费的行为,而那个被执行失信人,一处的信用没有过关,将会处处受限。4. 两者的时间不同,被限制性消费是一直到法定人履行完义务就可不被限制。而被执行的失信人都会有一到两年的期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