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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房产归属问题:如何过户?
释义
    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旨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解答。如果房屋有贷款,需要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抵押登记;如果无法一次性清偿贷款,可以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并重新签订合同。对于通过诉讼离婚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协议离婚且对方不配合的情况,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凭借法院出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该问题将基于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解答,第一种情况: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前提是房屋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即房产证,如果房屋在银行办理了购房抵押贷款,即银行按揭贷款,也就是说购房者以其所购住房的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将房款支付给房产开发商,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一般抵押在银行,
    如果夫妻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此时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则需要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在获得房产证后,双方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反之,如果不具备一次性清偿贷款的能力,分得房产的一方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并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但此操作比较复杂,若房屋有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按照正常的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即可。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分得房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法院所出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协执函等相关法院文书,即可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一旦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则比较麻烦,因为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尚不足以证明对方具有将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房屋管理部门亦无法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因此,如遇到上述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依据上述规定,待分得房产的一方取得法院所出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后,也就是如果经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话,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凭借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协执函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可。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夫妻离婚且房屋尚未还清贷款时,需提前还贷消除抵押登记,获得房产证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如无法一次性清偿贷款,可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并重新签订合同。若夫妻通过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变更登记手续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相关法院文书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离婚且对方不配合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义务,获得生效民事判决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或依法院判决单方申请,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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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