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
释义 | 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一、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哪些?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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