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商标局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应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调查核实后,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六个月。 法律分析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拓展延伸 探索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关键步骤 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关键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异议人需要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其次,商标局会公告异议申请,允许商标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在答辩期限内,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然后,商标局会进行复审,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和答辩意见,做出最终的裁决。如果异议成功,商标申请将被驳回或限制;如果异议失败,商标申请将继续审查。最后,当事人可以对商标局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步骤构成了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基本流程,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结语 商标异议制度是我国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异议人需提供充分证据和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将进行初步审查、公告、答辩和复审等环节,综合考虑双方意见后做出最终裁决。异议成功则商标申请被驳回或限制,否则继续审查。当事人可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权益。这一制度确保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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