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应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并需满足以下条件: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逃债等情况,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合同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通知对方,并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债务方必须先履行其债务。其次,债权方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逃债等情况,从而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崔德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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