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也就是说,商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架空层和地下车库所有权属于卖方,合同是否有效不能咨询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做决定。如果属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社区地下车库或停车位是否属于所有业主? 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对于占用共有的道路上的车位,明确规定为业主所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架空层的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住宅小区架空层,是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严格禁止私搭乱建、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日常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侵占利用架空层空间行为,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社区按规定建设的社区住房所有权,所有权属于谁?卖方?政府?业主共有吗?在销售合同中说明卖方的条款有效吗? 业主权益包括:1、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3、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的各项公约的投票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小区内地下车库只能做为配套设施,随主物销售而转移所有权及使用权,不能把车库面积公摊到房屋面积内? 法律分析:小区的车库有两种情况:一是可以有产权的车库,购买就能办产权证,此类的车库没有问题。 二是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一般是楼房地下部分的人防工程,只有使用权,不能办产权。此类的车库,一般应与开发商签定合同,开发商给出具收款收据,不能开发票。此类车库在转让时,凭收款收据的当时的合同进行转让。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区内地下车库只能作为配套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随着主要物品的销售而转让。车库面积不能分摊到房屋面积,以提高房屋销售总价。二次销售不能仅仅以建设成本不计入房屋销售成本为由侵犯他人利益。 法律分析:有权出售。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是有权出售的,业主商品房的产权内容不包括地下车库。开发商在进行的车库销售时应优先买给本小区住户.有剩余,可以卖给别的住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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