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有权利对质押期间的股权进行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对股权、投资收益冻结和执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强制执行股权有哪些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流程: 1、执行法院向公司以及工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并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3、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通知股份企业对被执行股东的股权限期先作为内部转让处理,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指定受让人等,必要时,执行人员可参加股东大会,说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如果内部股东购买的,交付转让金后,股权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4、委托有关部门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 5、发布强制转让、拍卖、变卖公告; 6、委托拍卖、进行变卖或以股抵债; 7、交付价款,登记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