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的举证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一般而言,离婚诉讼法中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如下: 1、离婚一审一般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一审离婚程序中,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双方同意后,规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上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2、简易离婚程序中的证明期限。在适用简易程序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3、离婚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的举证期限。离婚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但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不到30天的举证期限。 4、法院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法院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证据期限。 5、离婚二审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离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6、离婚诉讼中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因违反法定程序被送回重审的,法院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停止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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