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