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怎么结算工程款 |
释义 | 工程合同付款的阶段: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2、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3、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4、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 一、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 (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业主预付款/(110%)×10%] 二、哪些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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