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时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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