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沧州医保门诊报销新规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参保居民(不包括在校大学生)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50%,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65%;二级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80%;一级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90%;乡级卫生院、社区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90%。 3、沧州居民医保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两次及以上减半。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两次及以上减半。基金支付比例:备案的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无备案的一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45%,三级医疗机构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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