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私募公司成立条件: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2)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法律依据:《私募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